攸县发展工业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攸县境内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不含矿产采掘企业,下同),以及引进工业企业、支持服务工业发展的乡镇、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扶新;
(二)区别对待,分类奖励;
(三)注重社会效益和财政贡献;
(四)符合同一类两个级别奖励条件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上级复查审核后再次蝉联某项荣誉的,不再次奖励。
第四条 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兑现奖励。
第二章 对工业企业的奖励
第五条 新办工业企业奖。凡在攸县境内新办工业企业(不含更名企业、整合重组企业、县境内搬迁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500万元以上,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正式
投产、当年实缴了税收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以下简称投资额)的6‰对企业实行奖励 。
第六条 技改投入奖。现有工业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开发新产品、引进新技术的需要,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正式投产,并经主管部门立项核准、验收手续齐全的, 按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对企业实行奖励 。
第七条 科技创新奖。
(一)工业企业产品商标初次被评定为驰名商标的,当年奖励企业100万元;初次被评定为著名商标的,当年奖励企业5万元 。
(二)工业企业产品初次被评定为国家名牌产品的,当年奖励企业50万元;初次被评定为国家免检产品的,当年奖励企业10万元;初次被评定为省名牌产品的,当年奖励企业5万元;初次被评定为市名牌产品的,当年奖励企业1万元;
工业企业产品被新认定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当年奖励企业10万元。
(三)工业企业被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奖励企业10万元。工业企业获得市级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证的,当年奖励1万元。
(四)县内工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国家授权专利技术证书后,在县内转化为规模生产、实现了税收的当年,按发明专利2万元/项、实用新型专利1万元/项、外观设计专利1万元/项和国外发明专利10万元/项一次性奖励企业;工业企业承担制订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 万元的奖励。
(五)工业企业的技术研发机构初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当年奖励企业100万元;初次被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当年奖励企业50万元;初次被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当年奖励企业5万元。
(六)工业企业获省级科技进步奖励项目,当年按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给予奖励。
(七)工业企业项目列入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当年奖励企业10万元;列入省重大科技专项的,当年奖励企业5万元。
第八条 规模农产品加工企业奖。
(一)农产品加工企业被评定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当年奖励企业5万元;被评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当年奖励企业3万元;被评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当年奖励企业1万元;
(二)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分别达到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且当年销售收入较上年增长在20%以上的,当年分别奖励3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
第九条 税收贡献大户奖。
(一)奖励对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享受该奖励:
1、必须是独立法人企业(以同一自然人注册的多个独立法人企业,不合并纳税额计奖)。
2、年度缴纳地方留成税收(以下简称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增幅不低于同期全县税收实际增长幅度的工业企业(新办企业投产当年不考虑增幅;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较上年必须要有两位数以上的增幅)。
3、积极主动纳税,依法生产经营。
4、未拖欠职工工资,并按政策规定缴纳各项社保基金。
5、当年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奖励标准:年纳税额100-20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200万元),按1%计奖;年纳税额200-5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500万元),按1.5%计奖;年纳税额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1000万元),按2%计奖;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按2.5%计奖。落户攸州工业园的企业,奖励标准按上述分档各上调一个百分点。
第三章 对乡镇的奖励
第十条 税收分成奖。按新一轮财政体制改革要求,乡镇税收分成分档计奖。基数至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内(一般为全县计划平均增长率)部分,乡镇国税分成10%,地税分成45%;超目标任务部分,乡镇国税分成18%,地税分成75%。考虑城关镇增收因素的特殊性,其超收分成比例另行规定;考虑重点规模企业所在区域的协调服务工作,将其增收额的一定比例分给所在乡镇;考虑乡镇招商引资落户到工业园的情况,对相关企业税收增收额实行分别挂钩分成。
第十一条 乡镇经县政府批准可按照税收分成奖的5%~10%计提奖金发放给机关干部职工,其中计提奖金的10-20%可奖给乡镇主要领导和其他有功人员。
第四章 对招商引资单位和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十二条 凡引进县外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成本)工业企业并正式投产的,以项目为单位对招商引资部门单位或乡镇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对上述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项目中介人,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对引进无偿资金和捐款用于工业发展项目的(救灾捐款和业务范围内争取的专项资金及政策性资金除外),按引资额的5‰奖励给中介人。
第五章 对金融机构的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对象:县内相关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 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贷款增量奖。
1、总量增量奖:按考核年度贷款余额(贷款系指直接在县内银行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发放的)增长额的0.5‰给予奖励。
2、工业增量奖:按考核年度对县内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
(二)呆帐核销奖。按政策核销县内工业企业的呆帐贷款,按实际核销额的2‰给予奖励。
金融机构可从奖励总额中提取20-30%奖给单位法人代表。
第十六条 对县人民银行适当给予信贷目标管理考核组织奖。
第十七条 对担保机构的奖励。担保机构向县内工业企业提供信贷担保的,按当年新增担保贷款额的2‰给予奖励。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成立攸县发展工业奖励考核评定小组,由县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局、企发局、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审计局、商务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具体负责奖励考核的组织、评定和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定办法和程序:实行按季申报,按年考核,年度评定。具体程序为:
(一)申报。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部门单位、乡镇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考核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企发局
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审核。考核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初步审核后,由考核评定小组深入企业核实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三)公示。根据考核评定小组的初步意见,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公示。
(四)审批。公示期满后,考核评定小组拟定奖励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条 建立考核评定小组联席会议制度。考核评定小组适时召开会议,集中审议工作中的各项具体事项。对于一些特大项目、重大项目,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可召开临时性会议,采取 “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中审议。
第二十一条 建立规模企业纳税和乡镇税收完成情况通报制度。税务、财政部门每半年向考核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提供规模企业纳税和乡镇税收入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县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对考核奖励评定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并设立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乱作为的企业、乡镇和部门单位,取消评奖资格,严厉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奖励年限以财政会计年度为准,即每
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五条 年度被评为服务工业发展先进单位的职能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5月16日印发的《攸县发展工业奖励办法(试行)》(攸政办发〔2006〕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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