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加快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放手发展民营经济
1、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调整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和结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三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是扩大社会就业,拓展内需和改善供给,繁荣城乡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加快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强省富民的战略举措来抓。
2、坚持公平待遇、政策激励、法制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坚决破除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废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歧视性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弊端,促进民营经济、民间投资、民办事业的大发展、大提高,努力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局面。
二、放宽市场准入,激活民间投资
3、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没有明文规定的允许条款等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凡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要引导民营经济加快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我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城乡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积极探索和推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引进民间投资。
4、降低注册登记门槛。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允许新设立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民营企业,投资人首期认缴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到位。允许企业和个人以所拥有的驰名商标、湖南著名商标和专利权作价折股,兴办或参股民营企业。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双方认缴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可依法设立,其余部分可按规定分期注资到位。
5、简化登记前置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外,民营企业登记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法律、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公开办事指南、****条件和制度,承诺办事时限,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关联审批制度。
6、放宽企业冠省名条件。允许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民营科技企业,500万元以上的民营生产型企业,800万元以上的民营商贸型企业、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驰名商标或湖南著名商标的民营企业冠"湖南"省名。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可以申办冠省名的企业集团。支持和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7、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从事民营经济。辞去公职从事民营经济的,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自辞职之日起3年内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聘用),工龄连续计算(但重新录用其辞职补助费须全额退还)。离岗、提前退休人员从事民营经济,按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待遇的有关政策规定,从优对待和办理。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一次性停薪留职时间为5年,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龄连续计算。
8、下放民间投资项目审批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下放省、市(州)政府投资审批权限。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民间投资项目,除规划、环保、国土等必要环节审批外,目前须经市(州)审核、审批的,由县(市、区)自行审批,报市(州)备案;须经省审批的,由县(市、区)直接审批,报省备案。
9、增加民营经济土地供应。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集体土地,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原国有企业土地为行政划拨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进入工业园区和科技园区的民营企业项目,在用地计划上优先安排,重要项目可由省、市(州)直接调剂指标。民营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项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作价入股或联营等方式参与项目开发建设。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其应缴纳土地使用出让金和矿业权价款,视项目性质可采取分期缴纳(一般不超过5年)、记帐付息、出让金和价款作价入股、年租金等方式处置,但改变土地用途、转让或处分抵押权时须一次缴纳。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民营经济可以协议出让或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
三、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财税支持
10、加大对民营经济信贷支持、金融服务力度。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主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加大民营企业信贷投入比重。全面制定和实行适应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评估和授信制度。大力推进适应民营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开展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开办无形资产抵押贷款、动产抵押贷款、个人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和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联保互保贷款。对信誉良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民营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和"客户经理"制度。对积极查处逃废债务、信用良好的县(市、区),各有关银行要适当下放基层行信贷审批权限。更多运用信用证、保函、商业汇票等信用形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有条件的市(州)可吸引上市公司、企业集团和外资金融机构参股建立为民营经济服务为主的中小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要扩大和优化对民营企业的承保范围和服务。
11、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市(州)、县(市、区)都要积极组建政府出资引导或企业互助性会员制和自然人合股等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协作,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型银企保关系。切实解决融资担保中的政策配套问题,简化程序,减少各类收费,扩大担保融资并降低投资成本。担保公司资本金与可担保贷款配比放大到5-10倍。保险公司要探索开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保险业务。凡经过信用担保公司担保的业务,相关银行要加快贷款发放进度,并给予利率优惠。政府鼓励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以及社会资本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国办〔2000〕59号文件精神,3年内免征营业税。省财政自2003年起连续5年每年拿出2000万元,设立专门帐户,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12、扩大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对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好、符合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其创造条件,争取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参与重组省内上市公司或借壳上市的,在费用减免、债务分离、优质资产注入和富余职工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引导和支持技术创新业绩突出的民营科技企业到境外创业板上市。鼓励支持私人资金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进行实业投资,积极组织和引导民营企业对外招商引资。
13、加大对民营经济财税支持。从2003年起,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逐年提高省工业技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支持民营经济项目比重。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等民营企业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创业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对民间资金投资供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争取安排国债资金。积极探索民营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途径和办法。对安置吸纳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民营企业,依照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对民营工业企业,其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并已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建帐建制,能够准确核算和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以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向农户收购免税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的民营企业,按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依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对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参股或租赁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引导民营经济提高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
14、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在鼓励和促进全省各类民营经济竞争发展和全面提高的基础上,省里重点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一是抓好一批骨干企业,重点扶持科技型、出口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使之发展壮大成为能够代表湖南民营经济形象和水平的示范性企业。二是抓好一批技改项目,每年确定一批民营企业重点技改项目,纳入全省技改项目和创新项目计划予以支持。三是抓好一批名牌产品,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品牌经营,开发"名、优、特、新"产品,培育和形成一批湖南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在省内外定期组织全省民营企业商品展销会。四是抓好一批工业园区,在全省选择一批重点县(市、区)或在现有的工业园区中创建、发展民营工业园区,引导民营企业进入园区集群发展,提升产业品位。五是抓好一批专业乡镇,在民营经济基础较好的乡镇,发展专业化生产、经营的块状经济,结合小城镇建设发展,形成民营特色经济。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民营经济发展重点。
15、积极推进民营企业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引导民营经济创新组织结构,鼓励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时登记为私营企业,具备一定规模和素质的私营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支持较大规模和实力的民营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逐步实现从家族式经营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鼓励民营企业重视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创立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民营企业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和联合。对建立技术创新研发机构的民营企业,给予国有企业同等待遇的政策支持;民营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省、市(州)知识产权部门联合给予资助。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加强人力资源、财务、质量和市场管理,逐步健全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建立良好的管理基础。在民营企业中广泛推行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有条件的企业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6、加强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在人事管理中打破所有制界限,鼓励各类人才到民营企业就业和创业。民营企业在人才引进、人才培训、职称评审、人才资源配置、国外智力引进以及各类优秀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视同仁。定期举办全省民营企业人才招聘会。有计划地选送部分民营企业主到各级党校或行政学院(校)培训,组织民营企业家出国考察和开展国际交流。加强职业经理人才培训,逐步建立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机制,推进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和配置市场化。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全面提高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素质。
17、着力推进民营企业诚信建设。尽快建立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信用监管等为主要环节,服务于企业经营活动的信用制度。对民营企业试行信用评估,健全信用档案库,加强信用基础工作。民营企业要主动向银行和税务部门提供财务会计等信息资料,做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按时还贷,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通过广泛开展"消费者信得过"经营单位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考核命名活动等多种形式,努力培养诚信市场主体,帮助民营企业提高资信透明度和知名度。整合信用资源,加大失信惩罚力度,努力构筑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五、切实加强领导,优化发展环境
18、把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摆上重要议程。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到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研究制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目标考核体系,制定科学考核办法,加大目标考核力度。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下大力抓民营经济工作,经常听取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为他们排忧解难。各部门要加强协商,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加强和改进对民营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19、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每两年表彰和奖励一批先进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参加有关评先活动。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民营经济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民营业中的好典型,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好经验,真正把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给予其应有的社会政治地位和舆论支持。
20、切实维护个体工商业主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建立健全保护私人财产的地方法规。个体工商业主和民营企业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个体工商业主和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侵占个体工商业主和民营企业合法经营场所,不得强行改变个体工商业主和民营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违反规定给业主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级政法机关要依法平等保护个体工商业主和民营企业的权益,建立和健全执法部门的责任追究制。
21、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要建立健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推行政务公开,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一卡制"收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对民营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和"索、拿、卡、要"行为,把服务民营经济作为评价行风的重要内容。省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向各市(州)、县(市、区)及大型民营企业和部分抽样个体、私营经济户寄送调查表,进行一次行风评议,评议不合格或靠后的部门,须说明原因并落实整改措施。各市(州)、县(市、区)可建立相应的行风评议和民营企业投诉机制。
22、理顺和完善民营经济管理体制。省委、省政府成立加快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一名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各一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全省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服务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在下一步机构改革中,将专门设立以服务民营经济为主的中小企业发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机构。各相关部门要转变职能,改进方式,落实扶持民营经济的政策,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工商联要进一步加强与民营企业和人士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管理、引导民营经济的助手作用。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和作用。建立和完善各种行业协会和商会。所有公务人员都要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立足本职工作,为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23、积极探索和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开展在民营企业中建立党组织和发展党员的工作,积极探索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逐步形成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和机制,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精神,从实际出发,抓紧制订具体的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及时对本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湖南省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和支撑力量。大力推进县域经济发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工程,是加快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与城镇化进程和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迫切要求。为更快更好地发展县域经济,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县域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紧紧围绕经济增长、财政和城乡居民增收,大力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开放型经济、劳务经济和特色经济,实现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2.目标任务。在优化经济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县域经济保持较快增长。到2010年,全省县(市)平均GDP由2003年的31.3亿元增加到60亿元以上,县域生产总值实现翻一番,GDP过100亿元的县(市)由2003年的2个增加到20个左右;县(市)平均财政总收入由2003年的1.68亿元增加到4亿元以上,地方财政收入过亿元的县(市)达到80%以上,其中过3亿元的占1/3;县域城镇化率由2003年的22.7%提高到35%以上;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分别由2003年的7674.2元增加到1100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2003年的2532.9元增加到3900元。 3.基本原则。坚持"五个统筹",促进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经济发展的活力;坚持市场导向,立足改革创新,大力招商引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分类指导,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形成发达县率先发展、中等县跨越发展、欠发达县加快发展的格局。 二、突出县域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 4.大力推进工业发展。以新型工业化为目标,立足各地优势,发展各具特色的工业产业集群,大力提高工业在县域经济中的比重,使工业成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以先进制造业、资源型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特色优势产业为主攻方向,依托本地发展的基础条件和比较优势,壮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层次。以工业项目为切入点,坚持以项目开发促发展,以项目集聚生产要素,推动资产重组,促进投资增长,带动县域工业发展。把骨干企业培育壮大、中小企业发展和县域财源建设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县域工业的质量和效益。 5.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坚持用现代工业理念抓农业,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引导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建设一批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产业整体开发功能,逐步形成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标准化加工、企业化管理格局。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集约化程度。创新农业科技推广机制,广泛推广"农村科技合作社"网络模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快发展有机生态农业,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 6.强化城镇聚集功能。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突出重点,优先发展县城,不断提升县城综合功能。坚持城镇建设、市场建设、工业园区建设相结合,引导、鼓励各类企业向县城和重点中心镇集中,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流动和集聚,加速城镇化进程,完善城镇市场化、社会化服务功能。重点发展中心镇,逐步形成以县城为龙头、中心镇为重点、村镇为基础的城镇体系。发挥工业园区产业集群、要素集聚、资源集约的"洼地"效应,结合城镇建设,规范和集中办好工业园区。 7.放手发展民营经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放宽准入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产业和行业外,一律向民营经济开放。支持民营企业采取收购、兼并、控股、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事业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培养造就高素质民营企业家队伍,推动民营企业管理创新和升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正当权益和财产安全,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标准的民营企业,都要放手发展。同时,大力发展股份合作经济。 8.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创新招商方式,拓展引资渠道。发挥政府、企业和民间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引进县域外资金、项目、技术、管理和人才,尤其要注重引进沿海发达地区的资本和企业,积极主动承接沿海产业梯度转移。对招商引资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加大向县域外"走出去"的步伐,积极发展劳务经济和外向型经济,努力提高县域经济的外向度和竞争力。 9.继续深化各项改革。加大改革力度,抓紧完成县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粮食和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引导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把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农民进城各种体制性障碍,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深化县(市)、乡镇机构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体制和机构改革,逐步降低县(市)、乡镇财政供养系数。 10.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以建设良好的体制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和服务环境为目标,进一步理顺关系,对省直有关部门已下放给市州的行政执法职责直接下放到县(市)。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公开和规范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建立服务型和效能型政府。全面加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依法查处"三乱"和各种侵权行为,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宽松、文明、安全的社会环境和低成本投资环境。 三、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11.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按照"能放则放、权责统一"的原则,对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的原则,改革现行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除国债项目、财政预算内项目、统借统还国外贷款项目以及国家限制的项目外,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将投资项目的决策权下放给各类投资主体。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总体要求,尽快地在计划、经济贸易、对外经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财政、税收等方面制定实施细则。认真抓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继续清理和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真正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全面清理各级出台的收费项目,凡违反国家和省现行规定的,一律取消;保留的收费项目,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并适当降低省市集中比例。今后,凡是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省里原则上不出台新的收费项目。 12.支持经济强县(市)率先发展。凡2004年GDP在40亿元以上、财政总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县(市),列入全省首批经济强县(市)。凡经济强县(市)GDP增长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增长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要高于全省平均增长水平。对经济强县(市)实行动态管理,达不到上述目标要求的予以调整。赋予经济强县(市)相当于省辖市的经济社会审批管理权限,对此,省政府将另行发文明确。省辖市所设县级区可参照省对经济强县(市)的管理办法,具体由各市拟定。省、市州都要加大对经济强县(市)的支持力度。 13.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要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从2005年起,按照分税分享、向县(市)倾斜的原则,调整省以下财政体制。省财政从2004年起设立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担保等形式引导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调整财政体制的方案和财税支持县域经济的措施,由省财政厅发文明确。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省财政在2005年至2007年间,从当年的超收收入中安排部分资金采取转移支付办法直接计算分配到县(市),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对财政收入增长快、贡献大的经济强县(市),省政府给予一定奖励。依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域工业发展。省、市州要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县(市)、乡镇消赤减债。 1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主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努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县(市)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含邮政储蓄),要有一定比例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各商业银行要积极组建中小企业信贷部。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信用担保公司按规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适度扩大信贷担保倍数。建立适应县(市)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积极推行票据融资,扩大抵押和质押贷款范围,大胆探索有利于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县(市)政府要支持金融部门积极盘活不良贷款,共同创建金融服务安全区。支持县(市)的优势企业、支柱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力争更多的企业通过国内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 15.加大对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土地要素市场,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健全土地公开交易规则,鼓励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流动,激活土地二、三级市场,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在实行耕地保护政策的前提下,科学调整和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县城工业园区建设、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重点产业集群和符合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给予重点保证。省集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部分土地出让金,可以直接拨付到县(市),按规定用途使用。经批准的工业园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中央、省另有规定外,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部分,专项用于该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流转。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发展权利,积极探索征地补偿安置的新途径新方法,支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生产安置用地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和自主创业。 16.加大科技和人才的支持力度。提高人口素质,优化劳动力和人才结构。在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实用性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教育,为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大批适用型、创新型人才。创新人才制度,实行人才"柔性"流动政策,鼓励各类人才到县(市)、乡镇创业。实施职业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工程,开发人才资源。实行科技特派员或组织专家技术服务的制度,加强产学研、农科教相结合,完善高校、科研院所与县(市)合作机制,鼓励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办经济实体。采取相关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分流到县域企业工作和从业民营经济;吸引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海外留学人员回湘到县(市)创业,鼓励更多大中专毕业生服务县域经济。 四、加强对县域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 17.加强对县域经济的领导。把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摆到重要位置,县(市)领导要集中精力抓县域经济发展。省、市州、县(市)都要成立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各县(市)确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经济发展思路,定期研究解决县域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负责督促、协调、推进有关决策和工作任务的落实。 18.加强县(市)领导班子建设。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重点选配好党政班子一把手,并保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原则上县(市)党政领导至少要任满一届。加强对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发展县域经济实绩的考察、考核,对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县域经济发展成效明显、工作业绩突出的县(市)党政主要领导,要优先提拔重用、提高职级待遇;对没有作为的要及时调整。具体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另行规定。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改善乡镇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地方党委协管机制。省垂直管理部门在县(市)的延伸机构党的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其领导干部的任免,主管部门要事先征求并充分尊重所在县(市)、乡镇党委的意见。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是垂直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垂直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地方党委、政府要支持垂直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做好本职工作。 19.完善县域经济考核机制。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县域经济考核指标体系。重点加强对入库财政收入、GDP和城乡居民收入等经济发展质量指标的考核,实行一年一考核,一年一排队,一年一公布。对进入全国百强行列的县(市)和综合排序进入全省前十位或位次前移十位的县(市),省政府给予奖励;对无特殊原因退出强县和位次后移十位的县(市),主要领导要进行调整。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20.形成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合力。省直各部门和市州要牢固树立服务基层的思想,制定和实施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废止阻碍县域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今后凡新出台与县域经济发展关系重大的规范性文件,应事先征求县(市)意见。对各部门和市州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情况要进行综合考评。 由县改区且比照县管理的区,可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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