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
(1)对于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只要是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确因公务繁忙不能当即办理的要说明原由,并告知来访者何时办理,一般均应在当天办理,最迟不能超过3天。
。 (2)对于需要商其它部门办理或会同几个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4-5天内办理完毕。
。 (3)需要本部门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在一周内办理完毕。
。 (4)需要报经区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主管负责人抓紧落实。
。 (5)遇有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或由部门负责人向区领导请示。